大跃进时期的酒类专卖
1958年随着商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权力的下放,除了国家名酒和部分啤酒仍实行国家统一计划管理外,其它酒的平衡权都下放到地方,以省(市,区) 为单位实行地产地销.许多地方无形中取消了酒的专卖.
对于酒精改制白酒,究竟是由生产企业(归原食品工业部管理)配制, 还是由销售企业(归商业部管理)配制,曾有所反复.1957年原食品工业部制酒局、供销总局与城市服务部的中国专卖公司先后联合通知一些省市,决定由酒的工业生产部门设立酒精配制白酒的试点,虽然酒质有所改进和提高,但由于配制后的酒酒度较酒精要低,故运输费用较高,在贮运过程中,酒质发生变质,故1958年第二商业部糖业烟酒局和轻工业部(原食品工业部)供销局发布了<<关于改变酒精配制白酒的方法的联合通知>>,改由商业部门进行兑制。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酒类专卖(1961-1965年)
1960年下半年起,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 国务院于1963年8月2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必须继续贯彻执行酒类专卖方针,加强酒类专卖的管理工作,并对酒的生产、销售和行政管理、专卖利润收入和分成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期间, 酒类生产和酒类销售各司其职.
1、酒类的生产由轻工业部归口统一按排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酿造。社队自办的小酒厂和非工业部门办的酒厂,按照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登记,根据归口管理,统一规划的原则,各地对现有酒厂进行整顿.所有酒厂生产的酒,必须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
2、酒类销售和酒类行政管理工作,由各级商业部门领导,具体日常工作由糖业烟酒公司负责.在酒的销售方面,批发由糖业烟酒公司经营;零售由国营商店、 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其它一些代销点经营,除此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私自销售。关于各级专卖事业管理局和糖烟酒公司的设置采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办法,既负责行政管理,又负责企业经营。
文革时期酒类专卖(1966-1976年9月)
1966年3月21日,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下达了<< 关于对旅客携带或邮递进口非商品性酒类免征专卖利润的通知>>, 决定对旅客携带或邮递进口非商品性酒类免征专卖利润.而在1954年曾规定对此类酒由海关代征专卖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