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民事裁定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2015 年 5 月 18 日,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川民初字第 76 号及起诉状副本。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受理尹孝功、尹孝根、尹孝松、尹岚渊、尹孝原、尹钢诉本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六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返还侵占财产。停止使用并归还其 16 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以及 18.17 平方米房屋,暂定标的估值为 2.5 亿元;2、要求支付已经实际侵权使用期间的酒窖及房屋使用费 5,847 万元。诉讼标的金额共计 30,847 万元。
三、本案裁定情况
本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201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川民初字第 76 号,民事裁定结果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尹孝功、尹孝根、尹孝松、尹岚渊、尹孝原、尹钢诉请停止使用并返还位于四川省宜宾市鼓楼街 16 口明代酿酒窖池及支付酒窖使用费的起诉。”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川民初字第 76 号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