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ST*酒鬼 公告编号: 2015-52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14 年 1 月 27 日,本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账户的 1 亿元资金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走的情况;2014 年 4 月 9 日,本公司发布的 2013 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披露了追回涉案资金 3699 万元的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董事会刊载在《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的公告)。
2、该案件已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公司 2014 年、2015年已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均有说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寿满江、方振(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依法提起公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至 8 月 21 日对该合同诈骗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3、为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保护本公司合法权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次诉讼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为:
(1)请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92,477,329.15 元。
(2)请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已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相关进展将后续公告。
三、本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之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已于 2013 年对上述案件未追回资金作损失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上述诉讼事项判决并执行后如产生影响,本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本公司对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将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