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日,以“茅酒之源”为代表的茅台酒酿酒工业遗产群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茅台工业遗产群内,国家级文物项目数量之多、体量之大居酒行业之首,包括现存的清同治元年(1862)、光绪五年(1879)、民国十八年(1929)先后建成的“成义”酒坊、“荣和”酒坊、和“恒兴”酒坊旧址,1951年人民政府统一接管后的“贵州省专卖事业公司仁怀茅台酒厂”时期陆续扩建和修建的制曲一片区发酵仓、制曲二片区石磨坊、干曲仓,下酒库第五栋、第八栋酒库等基础设施共计十处。成功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仅是茅台集团对酒文化保护和开发的积极成果,还彰显了企业本身所具有的历史文化资源
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员工及大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近期,茅台集团公司十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碑树立工作圆满完成。经过精心选址,保护碑树立于各文物点醒目位置,碑高1.5米,为大理石雕刻,正面为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背面为文物保护单位简介、保护范围和设立日期。
茅台集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标志碑的树立,不仅起到了对文物保护的标志、警示作用,也充分展示了国酒文化的价值及内涵,彰显了国酒茅台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