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发酵的西藏发展上述股东会投票选举董事事项,不仅引深交所关注,在西藏证监局甚至在监管函中指出,该事件还引发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各方的广泛关注。
西藏发展(000752.SZ)董事选举闹上了法庭。
根据3月25日公告,西藏发展于3月22日取得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出具的关于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资料,原告刘琪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西藏发展在2018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并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履行是次股东会决议,准许非独立董事徐骏、独立董事范利亚行使公司董事的权利。
公开资料显示,刘琪曾任西藏发展监事、董事等职务,于2017年5月辞职,当时持有2330股。
而持续发酵的西藏发展上述股东会投票选举董事事项,亦已引起深交所、西藏证监局等的关注,西藏证监局甚至在监管函中指出,该事件引发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各方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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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选举“混战”
按照3月25日公告,刘琪是以西藏发展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刘琪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是,西藏发展2018年12月25日下午在成都市武侯区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徐骏为非独立董事、范利亚为独立董事,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亦认为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但上述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西藏发展并未履行决议事项,徐骏、范利亚的董事权利无法得到正常行使。
“徐骏、范利亚的提名方都是华融渝展。”3月25日,一位西藏发展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资料表明,华融渝展是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合伙企业。2018年 11月20日,华融渝展与西藏发展原控股股东、现第一大股东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天易隆兴将所持西藏发展10.65%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华融渝展行使。
“天易隆兴所持股份并没有转让,是把表决权等委托给华融渝展,华融渝展实际不是西藏发展的股东身份,只是行使股份上的权利。”上述西藏发展有关人士进一步解释。
但记者查阅公告发现,徐骏、范利亚未能行使董事权利,并非西藏发展未履行股东会决议,而李敏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西藏发展实施于2018 年12月25日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法院予以支持并作出裁定。
据历史公告,李敏持有西藏发展2.04%股权,并受托拥有第二大股东马淑芬10%股权的表决权等权利。
不过,西藏发展在1月2日收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法院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后,就于1月4日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
而1月13日,西藏发展又收到堆龙德庆法院关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文件,事由就是李敏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西藏发展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由此,西藏发展于1月24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但被驳回。随后,西藏发展向拉萨市中级法院上诉。
矛盾难解难分
“李敏那边在要撤销股东会决议,刘琪则要求确认决议,这两个股东的诉讼请求形成了矛盾。”前述西藏发展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
而矛盾的原因却更为复杂。
根据西藏发展2018年12月8日发布的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是次会议拟增选公司董事和独董各1名,但候选人为李敏、沈贵明、徐骏、范利亚4人,将按照同意票过半且得票最高的2人当选。
“公司章程规定9名董事,其中独董3人,但实际只有8人,其中1名独董已经提出辞职,所以要补选1名董事和1名独董。”上述西藏发展有关人士说。
但西藏发展2018年12月25日股东会公布的选举结果是,李敏和她提名的沈贵明双双落选,华融渝展提名的徐骏、范利亚同时当选。
而李敏和沈贵明未能当选,与持股7.3%的西藏发展第三大股东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表决票被现场剔除息息相关。
西藏发展的公告认为,西藏国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普桑在律师作身份验证时未到场,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投票后,西藏发展第四大股东杭州阿拉丁代表提出异议
西藏国资公司也向深交所、西藏证监局等进行了申诉,指称存在恶意剥夺其投票权、违反股东大会原则、提前泄露表决结果等问题。
事实上,早在2016年李敏一致行动人马淑芬举牌西藏发展时,就遭到当时控股股东为天易隆兴的西藏发展的抵制,并且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马淑芬当时所购买的5.15%西藏发展股票无效。
而在2017年7月18日,西藏发展召开董事会会议选举谭昌彬为新任董事长、聘任于宏卫为新任总经理时,也遭到来自西藏国资公司和李敏推选的两名董事的反对。随后,在当年7月23日举行的补选董事股东大会上,天易隆兴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郑洪宇落选,李敏方面提名的殷占武成功当选,使之与天易隆兴各占董事会两个席位。
但由于2018年12月25日的股东大会横生枝节,导致李敏方面董事席位超越天易隆兴(华融渝展)的计划落空,而华融渝展同样未能成功实现翻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