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周拍案”曝光一个典型食安案例。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向市民销售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啤酒,被食安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324元,并罚款50000元。
2016年1月,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在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发现大量过期食品,要求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接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联系举报人,并对其称刚从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购买的“雪花纯生听330ml*6”啤酒进行了初步调查,该啤酒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2日,保质期360天,已经超过保质期。随后执法人员进入到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卖场的啤酒销售区进行现场检查。在啤酒销售区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已过期的“雪花纯生听330ml*6”啤酒在售。后执法人员来到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仓库。在该仓库,执法人员发现了与举报人购买的“雪花纯生听330ml*6”同一生产日期的同类啤酒96提,执法人员当场要求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查,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向举报人销售了9提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2日,保质期360天的“雪花纯生听330ml*6”啤酒,该啤酒销售价格为36元/提,共计324元。举报人在购买了该“雪花纯生听330ml*6”啤酒后,未离开食用,直接到当事人处投诉要求赔偿。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雪花纯生听330ml*6”啤酒的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4元;2、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