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有着几千年的历史,作为交易商品的历史也十分长久,但之前酒类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也不规范,无法适应新时代市场发展的需求。直到1949年之后,酒类的法律法规才逐步完善和规范起来,行业及市场的发展也逐步走向正规,消费者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护。自1949年4月开始,第一个与酒类相关的管理方案出台,到后来涉及市场、生产、监管、流通等方面的多个行业标准出台,酒类市场逐步完善和规范。
从实施专卖到价格放开
1949年4月,华北税务总局、华北酒业专卖总公司在北京召开华北首届酒业经营管理会议,决定对酒实行专卖,停止私人经营。
1951年5月,中央财政部颁发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规定专卖品包括酒类和卷烟用纸两种。
自此,中国酒类市场的销售制度有了巨大的变化,酒企再也不必担心产品的销售问题,而酿好酒、保证酒水的品质成为企业最重要的工作。中国白酒以粮食为酿制原料,在那个物资匮乏的年代,白酒无疑是一种奢侈品,这也是最早实施专卖制度的原因所在。
直到1988年7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全面放开13种名酒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中高档粮食酿造酒的价格。由此,名酒的价格被放开,不少企业拥有了自主定价权,这也被看作是中国酒业市场化运营的第一声枪响。
从汾酒到五粮液,再到如今的茅台,几十年间,中国酒业风云际会,酒业的格局也一再被改写,有了自主定价权的企业不断通过各种方式稳固自己的地位,其每一项举措都对中国酒水市场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就像蝴蝶效应,每一次振动都有可能引发行业巨变。
而当酒厂无法完成全国市场的销售工作时,经销商便从厂家手里接过酒水销售的接力棒,完成酒水的销售工作,中国酒业也逐渐形成了如今的酿造和流通两个重要领域。1988年名酒价格的放开,对中国酒业影响巨大,它缔造了如今的中国酒水行业格局。
随着交通、物流的不断发展,酒类流通对整个行业的影响越来越大,2006年元旦,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作为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酿酒行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助推器,它的颁布是我国酿酒行业一次重要的历史性事件,对规范我国酒类流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酒类流通市场的规范化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对假冒伪劣起到了一定的打击和防范作用。从市场化到规范化,中国酒业在新中国成立后并没有经历太多的野蛮生长。
法律法规从缺失到健全
酒类属于快消品,而且同时具有商品属性和文化属性。尽管白酒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和传承,但在工业化生产的过程中如何保证品质,消费者应该如何选择,哪些产品之间具有共同的属性等等,这些问题都困扰着消费者。
新中国成立初期,消费者无法弄懂茅台和五粮液的区别在哪里,这也推动了酿造标准的出台。自1981年起,针对不同酒种我国出台了多个标准,确保各酒种的酿制都有标准可依。
1981年,国家标准“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81)正式颁布实施;1984年1月26日,轻工部颁布QB394-1984《葡萄酒及其试验方法》标准,并于1984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葡萄酒产业发展史上第一个部颁标准。
此前,尽管不同香型的白酒口感、工艺都存在着巨大差异,但是并没有专门针对白酒香型的分类和标准出台。直到1990年1月1日,由轻工业部批准的浓香型国家标准、清香型国家标准、米香型国家标准开始实施;9月1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低度浓香型国家标准、低度清香型国家标准、白兰地国家标准、威士忌国家标准、伏特加国家标准开始实施。
截至目前,黄酒国家标准、凤香型国家标准、葡萄酒国家标准、豉香型国家标准、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等各项国家标准均已出台。
香型的分类和标准的出台,给了消费者一个十分重要的说明,让消费者在选购酒的过程中找到相应的规律,也让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更加规范化。可以说,香型的划分在感官指标上给了消费者选择的依据。
随着时间的推移,2005年5月13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正式公布施行《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纯粮固态发酵白酒审定规则》,开始对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进行审核认证并授予识别标志。固态发酵的标志,相当于给了纯粮酿造白酒一个十分重要的身份标识,让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准确地找到“纯粮”白酒。这一举措对白酒生产工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极大地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企业必须诚信经营。
当纯粮酒有了标识,我们可以区分出固态发酵和液态发酵的差异,但酒品众多的市场细化仍待完善。
2005年9月1日,国家认监委、商务部发布了《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公告,开展酒类质量等级的认证。该等级认证分优级、一级和二级,其酒类标志分为三种图形,分别为“优级产品标志”“一级产品标志”“二级产品标志”,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优级”“一级”“二级”产品相对应。酒类标志图形力求与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的有机产品标志保持一致,以体现国家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标志的整体一致性,便于提高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标志的社会认知度。这是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酿酒行业认证规范,也是市场制度的重要补充,被业内人士看作是与世界接轨的重要标志。
企业税费从重到轻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先后对酒类开征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产品税、消费税及增值税。
此后的20多年里,酒类税费相关政策相继出台: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酒类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白酒消费税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增值税税率为17%,抵扣后实际税负为8%左右,合计为百分之三十多(粮食白酒)。
1998年3月4日,财税[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1年5月11日,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对白酒在征收从价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斤(500克)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抵扣上一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政策。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20%。
2009 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按《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近年来,为深化政府的“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在推行“营改增”的同时,酒类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7%降为16%。
从市场到酿造,再到税费制度,中国酒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越来越规范,相关制度也正在逐步完善,中国酒业正朝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