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外国酒类,继2009年的“干邑”(Cognac)、2010年的“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2012年的“纳帕河谷(葡萄酒)”[Napa Valley(Wines)]、2013年的“香槟”(Champagne)、2014年的“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之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15年又批准对“波尔多”(Bordeaux)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于6月19日正式公布《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波尔多(Bordeaux)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5年第75号)。公告称:“经法国农业、食品、渔业、农村事务及土地整治部推荐,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委员会向我局申请波尔多(Bordeau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Bordeau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公告的附件《波尔多(Bordeaux)质量技术要求》,涉及“名称”、“产地范围”、“产品描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生产方法”、“申报和监控”等项目。其中,波尔多“产地范围”中的“葡萄种植区”包含501个市镇。
统计显示,中国在2010年首次成为波尔多葡萄酒最大的出口市场。2014年波尔多葡萄酒向中国出口4900万瓶,占到出口总量的17%;出口额达2.21亿欧元,占到出口总额的12%。2014年中国仍为波尔多葡萄酒最大的出口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