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代先生在超市购买了5支价值共995元的进口红酒,随后,他认为红酒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自己的货款995元,并按照十倍赔偿自己9950元。对于这起诉讼,超市方则认为代先生就是为了赔偿才故意买的酒,是恶意诉讼。南都记者了解到,近日,斗门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代先生的赔偿诉求,认为职业打假并不影响索赔。
对该起案件,斗门法院近日进行了一审宣判,该院认为,代先生提交的音像证据及购物票据,能证明向超市购买涉案争议红酒。超市予以否认,负有举证责任,超市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对于合同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超市出售给代先生的货物是进口食品(红酒)。作为食品销售者,代先生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采购食品。现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及提供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代先生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货款的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以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明确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有利于制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的行为,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消费安全。超市提出代先生并非消费者,不能依据消费者有关法律规定获得任何赔偿等答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斗门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返还货款995元,并按照货款十倍赔偿9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