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白酒生产质量问题的曝光使得白酒企业生产安全再度受到行业及社会的广泛关注。白酒生产的管理不仅需要企业自身提高质量意识,也需要地方监管部门强化监督检查。作为东北地区重要的白酒产区,近日,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制定并颁布《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白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对于白酒生产企业提出了哪些要求,又将从哪几方面落实对白酒市场监管,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白酒生产经营秩序,落实省局《重点食品品种全链条监管工作方案》,完善白酒产品从生产经营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新举措,确保白酒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加强白酒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风险管理的理念,全链条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白酒生产经营,特别是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和检验检测手段,严格落实白酒产、供、销、用各环节的监管执法责任,认真排查和化解风险隐患,追根溯源,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解决白酒塑化剂超标、违法添加药品等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用助燃剂误食、误用、标识标注不规范等问题,严防白酒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白酒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保障公众酒类消费安全。
二、白酒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白酒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企业”)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一)白酒生产加工
1. 企业主体资质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白酒生产许可规定条件和要求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发证要求。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及时办理生产许可的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确保资质合法合规。不得倒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白酒生产许可证。
2. 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要建立并有效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授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一名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承担白酒原辅材料采购和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履行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3. 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企业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书式全程可追溯记录或信息化技术实现白酒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记录应包括产品、原辅材料、生产、检验检测、销售、贮存、运输、交付接收、设备、设施、人员、召回、销毁、投诉等全部信息内容,各项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修改、灭失。
4. 管理制度要求。要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落实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贮存运输管理、销售台账和随附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人员培训、不合格食品召回等质量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生产的白酒质量安全负责。采购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要求。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以及外协加工品要进行有效检验或验证,并应有相应的记录。企业购进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标准GB10343,并且要加强自检,确保不会误把甲醇等液态非食用物质混入白酒生产加工。购进的粮食等原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购进腐败霉变、农兽药残留或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致病菌超标、超过保质期的玉米等原料,以及含有非食用物质、超范围添加甜蜜素、糖精钠等甜味剂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用酒精或酒基、酒曲等用于生产加工酒类食品。不得在酒类生产中添加药品等非食用物质。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有相应的检验报告。鼓励企业建立原料粮食订单基地,或与农民签订订单合同,对原料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监控。
5. 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企业应按照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 23544-2009)和白酒厂卫生规范(GB 8951-1988)要求保证企业生产和卫生条件,企业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责任人,并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工序建立可追溯性记录,确保各关键控制点按工艺文件进行监控,切实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管控。
6. 加强白酒出厂检验管理。企业要严格建立并落实出厂检验及记录制度。严格按照白酒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不具备氰化物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一旦发现产品中出现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产整改、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7. 加强塑化剂析出监控。企业要对生产过程中直接接触白酒原料及半成品、成品的设备设施、工具、管道、包材、周转用工具等进行全面排查,不得使用易析出塑化剂的塑料制品用于直接接触白酒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或周转,并定期对原料酒基和成品进行塑化剂析出的监测。
8. 严格规范产品包装及标签。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注酒类标识。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得生产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得生产销售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不得以液态法、固液法冒充固态法白酒,不得以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9. 建立食品添加剂明示制度。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要注意防范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甜味剂问题。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生产单位、采购单位、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明编号、使用数量、使用方法等内容做好记录,并在厂区显着位置进行明确公示。
10. 建立企业自查与报告制度。白酒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企业自查与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对自身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 加强白酒贮存和运输管理。白酒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阴凉和清洁的库房中,库内温度宜保持在10℃-25℃,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严禁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污染物品、危险货物与酒类混贮、混运;严禁烟火,定期实施安全检查;运输时应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12. 加强白酒小作坊生产监管。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白酒小作坊生产列入所辖市政府小作坊核准目录的,应取得白酒小作坊核准证后方可组织生产,未列入所辖市政府小作坊核准目录的,不得生产白酒。糖化饲料厂副产品如作为饮用酒及酒类加工原料出售,应按照小作坊管理,取得小作坊生产资质后方可生产经营。白酒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容器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毒有害,污染白酒,并定期对生产的白酒委托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